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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盘活农村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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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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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审议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提出,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据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俞仲达介绍,截止2014年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资产381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 1502.73亿元、长期资产2298.3亿元;1.1亿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046.2万亩、园地540.3万亩、林地8046万亩、水田 202.7万亩。

《条例》(草案)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都可通过入股和折股量化的方式参与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位成员的持股,《条例》(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3%,每户成员家庭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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