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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法计划发布:纳税人未来面临几大税法遵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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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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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28号)发出。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共5项涉税立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被列入立法计划。这些新的立法计划将对纳税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个人纳税人税法风险大增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修订草案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称其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是对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基础。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把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归集在一起,对纳税人不同时间、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该制度一旦被实施,税务机关将具备更加系统化的个人纳税人纳税信息识别系统,全面掌握个人纳税人的交易状况和应纳税情况。这不仅将加大个人纳税人的税法风险,也将促使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成为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其他经济权利。

增值税税法风险大增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与全面“营改增”的大背景密不可分。改革一方面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另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面临增值税税法风险。

相较于营业税,由于增值税采取进项抵扣的征税方法,导致增值税税收执法过于机械化和形式化。在“营改增”背景下,原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缺乏增值税知识和经验,加上改革过渡阶段政策法规尚待进一步明确,面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都使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法风险大增。

增值税纳税人面临的增值税税法风险,除未缴、少缴或逃避缴纳税款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或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这些都是新立法形势下纳税人面临的重要问题。

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可能性增大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缴税款后复议”的程序限制了当事人救济权,让一些显失公平或明显误判的案例投诉无门,不利于政府自我纠错机制和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发挥,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新立法一旦获得通过,过去“先缴税款后复议”的规定就被取消。这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矛盾调处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将使争议最大限度地通过税务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解决,从制度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改善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现状。这一修改将造成的最直接影响,便是纳税人税务争议解决途径打通,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可能性大增。

利用制度缺陷偷漏税的可能性降低

新立法一旦被通过,税务机关将拥有更加完善的纳税人信息掌控途径。

以往,个人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不易被税务机关掌握,工商和税务系统之间衔接不畅通,甚至国税和地税系统之间信息不连通、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现象较为普遍。新的立法形势下,一系列举措将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如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加上近来正在快速发展的税收征管电子化和政府监管部门相互协作机制,以及互联网概念对税收执法系统的冲击,都将使利用制度缺陷或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偷逃税行为越来越容易被税务机关掌握。因此可以说,新形势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利用制度缺陷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缴纳须更规范

从环境保护税法和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两部立法被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相关的税收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费改税、资源税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将迫使相关主体对这些领域更加关注,更加规范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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