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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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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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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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