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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举行立法听证涉及逃票是否应纳入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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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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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是否应当被纳入上海市信用平台归集的公共信息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询他人信息,是否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能否按照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待遇?今年十月中旬,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将就三大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议题进行立法听证。

上海市经信委近期对报送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与之前的办法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类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哪些信息必须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也是这次立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除了行政机关产生和掌握的信息以外,就是公用事业费用的缴纳状况等信息也可以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实信用状况,应当纳入市信用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范围。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同时,查询他人公开信息的,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查询他人授权查询的信息必须由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责,可以查询所有的信息。

按照《办法(草案)》,就是行政机关对于无负面信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在行政管理中采取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绿色通关等便利化公共服务、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而对于有负面信息记录的企业,依法可以采取增加检查的频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在实践当中,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尝试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反映的情况,采取分类监管、信用预警等管理措施。

对此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个《办法(草案)》应当对“联动奖惩”措施作出刚性的制度安排,以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阻”的社会氛围。但是也有观点认为,针对信用状况不同的主体明确不同的监管措施,看似存在有合理之处,但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针对以上三大议题,上海政府法制办将于2015年10月中旬召开立法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6人,包括:市民代表5名,相关行业协会代表1名,企业代表5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是2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律协代表1名。市民代表将通过报名遴选方式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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