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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条例征求意见大型活动主办者应考虑气象灾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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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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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天经北京市法制办对外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草案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重大活动主办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此外,草案还要求提高预报警报准确率,明确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数值天气预报的开发应用。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向灾害防御、救助等部门通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草案还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关注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安全风险评估中考虑气象灾害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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