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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5-27

施行日期:2015-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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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管理改革,优化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推进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申领、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引进到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才,按照自愿原则申领的,作为在本市居住、工作和办理相关权益的凭证。

居住证分为A证和B证两类。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市人才办配合做好居住证B证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A证: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外国籍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B证:

(一)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江苏省“双创计划”和本市“321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等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六条 申领居住证A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工作的证明;

(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证明;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B证,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入选国家、省、市相关人才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人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证件编号、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国外永久居留证(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现工作单位和职务、公安部门监制等信息内容。

第九条 居住证A证持有人可享有下列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业创新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享受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及开业指导、注册登记、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三)税务服务。创办企业可享受便捷的“一站式”办税服务。

(四)社会保险。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

(五)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相关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六)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申报本市中高级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七)车驾服务。可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登记。市车辆管理所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

(八)居留和出入境。非本市户籍的持有人,可在本市免办《暂(居)住证》。持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含外国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字(访问)或R字(人才)签证。

(九)住宿登记。可凭居住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登记住宿。

(十)住房保障。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无自有住房的,通过其所在单位申请定向公租房的,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十一)子女就读。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时,享受与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

(十二)免疫接种。未成年子女可按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参加免疫接种。

(十三)配偶就业。配偶就业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给予优先推荐。

居住证B证持有人除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可享有下列权益:

(一)职称申报。可直接申报本市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医疗服务。可享受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三)落户。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行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副证。

副证用于证明与居住证持有人的亲属关系。副证应当载明副证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国外永久居留证(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公安部门监制以及与居住证持有人的亲属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持有《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A证;持有《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VIP卡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B证。

居住证A证有效期限为1年,居住证B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满,自动失效。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社局办理挂失和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持有人已享有本办法相关权益的,不再重复享有本市其它相关政策规定的权益。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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