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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7-16

施行日期:2015-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科学考评各区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区)创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包含平时工作考核、年终绩效指标考核和公众评价三方面内容,具体权重见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一)平时工作考核内容

1.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1)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与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区、镇(街)政府统一领导的组织协调机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完善工作机制、督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区政府明确各镇(街)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以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效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计划,公布并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出本区域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计划,提升食品快速检测能力。

2.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力度。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与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落实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信息通报、信息发布制度。

4.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情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计划,参与国家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宣传月活动,积极拓展社区科普工作。

5.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行业企业自律、舆论引导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落实信息发布各项规定;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鼓励群众参与,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6.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二)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1.监督执法力度

(1)百万人口食品(含农产品)抽检样本数

(2)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含农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数

(3)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

(4)百万人口食品药品犯罪起诉公诉数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1)食品药品针对性抽检不合格率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检查立案率

3.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处置

(1)不合格食品药品处理率

(2)投诉举报处理率

(3)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上报率

4.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参与

(1)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率

(三)公众评价

1.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知晓度

2.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满意度

3.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的内容

(一)工作计划安排。按成员单位职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二)日常监管工作。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城市(区)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信息报送,加强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

(三)应急处置。制定和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报告事件处置工作动态。

(四)科普宣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五)部门协作。食品药品安全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问题,部门配合协作情况。

(六)考核评价。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平时工作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和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工作自行组织。

年终工作绩效指标考核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汇总年度工作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由相关部门按分工进行核实。

公众评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按行政区进行公众问卷调查。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依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在平时工作考核、年终工作绩效指标考核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打分。出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票否决。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市政府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对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结果,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食品安全考核办法(试行)》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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