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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5-19

施行日期:2015-05-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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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方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提高我省印刷企业在全国的竞争力,依据《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印刷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印刷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人才聚集、业绩突出、产品优质、诚信经营,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各类印刷企业。

第三条 建立印刷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印刷企业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培育优秀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全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第四条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审核和考核工作,负责本省印刷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对印刷示范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认定和管理。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印刷示范企业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示范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印刷企业销售收入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

(三)技术装备:印刷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印刷企业拥有印前数字化,印刷多色、高速化,印后自动、联动化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四)管理体系:印刷企业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绿色环保:印刷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六)人才队伍:印刷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企业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勇于改革,善于管理。

(七)诚信经营:印刷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有良好的诚信度。

(八)品牌塑造:印刷企业获得过省级以上各种荣誉奖励,在推动数字印刷、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等方面有一定的举措和影响力。

第六条 印刷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印刷企业,均可申请印刷示范企业。印刷示范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交《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经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评估和终审。

通过评估和终审的印刷企业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www.sxrt.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企业,由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为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授予“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九条 经过认定的印刷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印刷示范企业产业发展项目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优先推荐享受中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省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经费扶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加大对印刷示范企业资源配置、政府购买等方面扶持力度,引导出版单位印刷业务向认定成为“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的印刷企业倾斜,特别是中小学教材教辅、重点图书等公共产品;在对外交流平台建设、宣传推介、人才培训、评选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被认定的印刷示范企业。

第十条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印刷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印刷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示范企业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印刷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印刷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印刷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直接撤销印刷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经营方面缺乏诚信,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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