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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80岁以下健康老人不得入住公办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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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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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办养老院改革大幕开启。市民政局昨天同时公布《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三个文件相辅相成,均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此举意味着,自后天起,80岁以下的健康老人不得入住公办养老院。

文件明确提出“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此前市政府已明确“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此外,“失独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因此,下月起,只有这四类老人有权利入住公办养老院。

这四类老人若打算入住养老院,需要提供最近3个月的体检报告。前两类老人可以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统筹安排入住街道属的公办养老院;第三类人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统筹安排入住市属的公办养老院。第四类老人,也就是失独老人,街道和市属养老院均可入住。8月1日前入住公办养老院的老人不再进行评估。

此外,公办养老院的床位费、照料费将由政府定价。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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