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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拟立法推未成年人侵权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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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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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未成年人遭遇家暴、留守儿童无人监管事件,如何发现并救助困境儿童,成为各界关注焦点。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条例要求,相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6个月以上,相关部门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引起关注。依据规定,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被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的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并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协助。

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或者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对侵害人予以教育和告诫,向6周岁以上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发放救助卡。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调查取证后立即依法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伤情鉴定并送医就诊。

在留守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16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单独居住的未满16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6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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