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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邯郸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邯民[201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6-18

施行日期:2015-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及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申请和已纳入低保的居民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条 已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和低保新申请对象是本办法的评议对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工作,以村(居)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乡镇(街道)领导、民政工作人员或包村干部担任,成员一般由包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邻居代表、楼组长、村(居)民代表组成。每次评议时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市、区)民政局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熟悉村(居)基本情况,政策观念强,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热心村(居)事务,责任心强、处事公道正派。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民主评议每次审核时进行。有新申请对象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组织的年度核查中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核查依据之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评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评议会议召开前,通过村(居)委会将评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评议内容及时通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和申请人。

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应经过民主评议,凡未经民主评议的对象不得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评议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对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评议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

(一)评议对象提供的家庭共同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重大收入状况;

(二)对评议对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收入评估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第八条 民主评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回避)、责任追究和骗保处罚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宣布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参加本次评议会议成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列席本次评议会议的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

(二)介绍情况。由评议对象或其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阐明申请理由,如实回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对象的陈述及调查、问询情况,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并形成书面的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由评议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评议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评议对象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评议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组织评议。重新评议完成后,仍有申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工作。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评议对象,视为弃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整记录民主评议过程及评议结果,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下还应保留完整的影像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尊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避免询问与评议内容无关的问题,不得对外透露评议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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