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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三审无工作单位预备役人员可享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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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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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7)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草案)》将进入三审(下称“三审稿”)。三审稿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军品研发生产单位给予扶持,同时也明确了无工作单位预备役人员的补助标准。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主要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职责、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的保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三审稿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军品生产任务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中承担扶持责任的部门由政府有关部门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余捷表示,这是由于在调研中了解到,军品科研、转产、扩产是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各方面和各领域支持配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支持可能存在一定困难。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安排,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国防动员基础建设和军品生产动员的整体协同和顺利实施。

余捷表示,三审稿细化了没有工作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训练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享受补贴的规定。明确预备役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预备役部队根据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补助的规定给予补助。国防勤务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余捷称,三审稿中,将违反本条例的执法主体明确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是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委托的有关部门,和上位法保持了一致。

据了解,三审稿中条例章节也做了大幅调整,调整后共十章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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