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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5-19

施行日期:2015-05-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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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强化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评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评员的具体培训考核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工作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专门的考核机构实施。考核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考评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及吉林省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的人员。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全省建筑业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的考核评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全省建筑业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六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考评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3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等岗位工作经历;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等岗位工作经历;

2.通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培训、考核合格;

3.热爱职业技能考评工作,遵守职业技能考评员工作守则(见附件1)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考评员按所取得的考评等级及范围,接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的委派,对考评对象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条 考评员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1.在实施考评前,应了解本次考评的计划、熟悉考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考核标准;

2.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先检查考评场地,测试考评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所用材料是否合格,并核对考生准考证;

3.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考核评分工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签名并加盖考评员印章;

4.协助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核机构根据实际考核工作需要,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并指定考评组长。

第十条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当次有争议的考评结果,每次考评结束当天将考评情况报告送交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考评员接受考核任务后,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考评题目,确定评分标准,明确各考评员的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时须佩戴考评员胸卡(资格证书),严格执行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考评员按照职业技能考核标准要求独立评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评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罚,并由考评组长书面报告考核机构。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申报考评员资格,应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所在建筑业企业推荐,填报《吉林省建筑业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证件,交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业(工种)、等级组织考评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业技能考评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2.考评员职业道德和考评员守则;

3.职业标准、考评程序;

4.各建设类职业(工种)的技术规范、考评的要素、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评员的考试命题和考核工作。专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结合职业(工种)要求和个人从事管理工作业绩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评员实行任职资格证书(胸卡)制度。考评员需参加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吉林省建筑业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资格证书(胸卡)有效期3年。资格证书(胸卡)、印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考评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考评员每3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不合格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员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聘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评员实行聘用制。考评员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考评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费用由聘用的职业技能考核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对所聘用的考评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考评员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聘用期限三年。期满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可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省考评员专家库。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录入考评员相关信息,建立全省考评员库,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建立专职考评员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吉林省建筑业职业技能考评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建筑业职业技能考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专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水平。

二.自觉遵守考评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纪律,按时到达指定的考评场所,佩戴好考评员胸卡(资格证书),坚守工作岗位。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考评质量,坚持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和评分标准,认真负责、独立自主地评审记分,不打印象分、人情分、照顾分,克服主观随意性、自觉维护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考评对象夹带、偷看、传递、代考等违规行为,敢于严肃处理。

五.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保持考评员的良好形象,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对亲属、学生、徒弟的回避制度,按制度、程序办事。

六.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泄露考试内容和标准答案,不公开评分过程。

七.自觉接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的监督检查,参加年度考核,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八.自觉维护考评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为推动考评工作的发展进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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