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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4]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05

施行日期:2014-12-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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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行政机关内设的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三)办理结果和救济方式;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审查不能确定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网站;

(二)政府公报(政报)或者行政机关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六)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七)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七、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查、录入、发布和更新工作。

九、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图片文件;

(二)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或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提供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的,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交更改、补充材料的时间起计算。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给予指引。

十、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间中止,行政机关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机关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市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建设及信息发布更新工作进行督查。对网站建设滞后、不及时发布更新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受上级部门通报或因信息发布更新不及时带来不良影响的,要按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本级政府监察、电子政务、人事、保密等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结合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检查通报和社会评议情况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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