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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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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2-05

施行日期:2015-02-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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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法治广州建设,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本市各级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法办)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决议、决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地区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检查及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志愿者及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负责编写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和宣传资料;

(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一)市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普法工作任务切实予以保障。

(二)区(县级市)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应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确定。

(三)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按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确定。

(四)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列入法治广州建设检查考核指标体系。

本市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普法办应加强对普法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普法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本市各级普法办作为普法规划检查验收评估参考。

第八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本市各级普法办应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培养和树立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任用依据。

第九条 招录公务员的考核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知识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向社会适用领域开展专项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德育课程的重要内容,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民政、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就职能所辖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信息平台、宣传栏、图书角、文艺活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和载体,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和来穗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来穗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向来穗人员和出租屋业主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来穗人员就业上岗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公益行动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退休公职人员、志愿者团队(个人)以便民惠民的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所管理的广告信息媒介积极参与法制公益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以及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治文化传播,按国家有关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设施,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市、区(县级市)应当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各区(县级市)应建设至少1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围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文艺演出、摄影、书画、征文、动漫和微电影创作等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或参与法制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大政策实施及大规模征用土地、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重大环保设施项目实施、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等与民生相关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法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共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培养法律信仰,遵行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普法办依据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绩效评估体系,结合普法五年规划对责任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并评估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检查考核按每个五年普法规划的中期检查督导和终期总结验收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未履行本办法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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