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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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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22

施行日期:2015-0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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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艺美术大师发展传统工艺,创作精品,加强传承人才培养,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若干意见》,参照《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采取自主申报,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毋滥原则,重点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濒临失传的传统艺种,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牌匾。

第四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5个,不重复申报。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五条 我市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并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直接认定为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不占用认定名额),享受我市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再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作室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室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委托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室创办人具备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有固定场所并正常运营,致力于工艺美术技艺的传承发展。

(三)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

(五)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

第八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作室三年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继承人(传人)培养计划,附大师与继承人(传人)确立关系证明;

(三)工作制度;

(四)工作室创办人的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工作室登记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已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省示范工作室的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受理申报和资格条件审核。其中,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区(县)单位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申报;从事个体创作的可直接申报。

(二)评审:工作室评审委员会对工作室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采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投票表决确定拟定名单。

(三)公示: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授予“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牌匾。

公示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考核

第十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工作任务:

(一)传承技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传承和保护传统工艺。

(二)创作精品。

(三)培养人才。通过技艺传承、制作精品、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

(一)工作室认定有效期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二)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报市政府,撤销其匾牌,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考核评估意见,安排拨付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运作情况。工作室本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创作成果、艺术特色,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扶持经费的使用合理性等。

(二)传承情况。主要包括从师学艺传承人员的数量、技艺提升、作品创作等人才培养情况。

(三)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工作室的发展规划、传承人才培养工作重点等。

第五章 资助扶持

第十三条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在3年有效期内,由市本级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工作室的设备配置、技艺传承、人才培养等。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

第十五条 工作室所在区(县)有关部门或所依托单位要大力支持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建设,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工作室在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碰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工作经费预算专项申请,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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