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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管理餐饮油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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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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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保厅会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自身情况,联合下发了《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多部门各自职责,提出了强化管理的措施,并将于4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谁来管?

环保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浙江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为解决谁来管问题,《办法》明确浙江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如何管?

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餐饮功能建筑物需匹配油烟污染防治设施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例如,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外,《办法》还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怎样确保长效?

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敏感区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如何进行长效管理,《办法》通过多项规定予以保障。

《办法》明确,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办法》对清洗维护次数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每两个月清洗维护不少于1次,小型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

与此相呼应的是要求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同时要求,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餐饮场所的举报和投诉,《办法》规定,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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