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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管理城乡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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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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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 ,对外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费、责令限期缴费又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下同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上、最高1000元的罚款。

该草案规定,广东市、县 区 政府应当把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结论向社会公布。

在生活垃圾处理上,上述草案提出,重点发展焚烧发电方式,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方式,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方式;鼓励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集约化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规模达到500吨/天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应当优先论证焚烧处理方式的可行性。

草案还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擅自收运处理省外和境外垃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证;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暂扣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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