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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这三类法规今后都要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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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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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杭法十条”精神,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在立法起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将探索“多元化”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或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今后将探索第三方起草,例如委托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等进行起草。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让地方性法规能够更加契合杭州实际,满足市民群众的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在《意见》中还提出,在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力量,就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论证评估,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质量。

如今,“听证”一词已经成为市民群众耳熟能详的热词了。今后,在立法领域,我市将会越来越重视听证这一公民有序民主参与渠道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今后,涉及三大类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立法听证,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和建议。这三大类分别是: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今后,我们还要制定立法听证规则,规范立法听证的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立法听证的效率,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畅通渠道。”这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意见》还就改进立法调研、健全立法评估制度、完善下级人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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