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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明年审议专家:地级市立法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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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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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第11期博雅公法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表示,修订立法法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扩大立法主体。

今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立法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将提交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张春生说。

张春生表示,立法法修改重点要解决三个问题:一个是从立法体制上扩大立法主体;二是要把立法权限的划分做得更具体一些;三是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所推进。

张春生介绍,现在的立法体制大致可以概括成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多种类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的,就是要求法的内容要统一于宪法法律;所谓多层级,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级跟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还有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此外,多层级同时也是多种类的。

“中央有一个精神,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把较大市的立法权再扩大,不光下放给较大市、省会市,还要下放给所有的地级市。这是调查研究之后地方的呼声。”对此,张春生认为,这样做是有其合理性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地级市跟较大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存在显著的差距,因此,地级市要争取拥有立法权。

对于如何扩大立法主体,张春生表示,首先要全面放权,“所有的地级市都给其地方立法权”。另外,扩大立法主体还要分步实施。地方立法权起始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实行分步实施。

张春生认为,扩大立法主体要有一个指导性的杠杆,分步实施是合理的。张春生说,统计数字显示,较大市的立法需求也各不相同。

“从实践来说,立法数量总量空间分布是自西向东依次递增,这说明东部地区的省市立法需求大、立法数量多。”张春生表示。

此外,他认为地方立法权的立法内容要限定在城市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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