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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立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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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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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监管主体、市场规范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12月25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信息网、省政府法制办信息网及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监管责任机制,负责对与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省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对于同一类型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少于3家的,应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引进、分立、分设等方式增加设立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许可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许可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实行许可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得纳入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中介独立。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场所等,应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许可中介服务,不得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事项委托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征求意见稿还对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服务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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