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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为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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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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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天提交会议审议的《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今后石家庄市中小学、幼儿园硬件基础将得到加强。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增海说,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石家庄市区教育资源短缺现象日趋严重。现行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标准偏低,与南京、郑州等城市相比差距较大。市区相当一部分区域教育资源短缺,小学和初中大班额现象较为严重,影响教育质量的提升。

条例对现行的中小学、幼儿园指标和用地标准进行了调整。条例规定,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每1000人按39名初中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2.3万人至 3.8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8班至30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每1000人按78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7000人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6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每1000人按39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4600人至9200人设置不少于一所6班至12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10平方米。九年制一贯制学校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小学和初级中学分别占地面积之和。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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