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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立法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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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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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控制地下水开采,《条例(草案)》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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