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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严防“被精神病”:具体规定诊断程序、住院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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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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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立法规定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另外,通过再次诊断环节防止“被精神病”。

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3月起实施。

为防止“被精神病”的情况出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诊断、治疗程序。

根据《精神卫生法》,《条例》对精神病就诊环节的送诊主体、诊断程序、疑似患者的临时处理、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的程序及医学鉴定、办理住院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在再次诊断环节,《条例》增加规定,承担再次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要求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出具有关精神障碍患者日常行为举止方面的书面证明。

《条例》还明确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住院治疗的疗程作了严格规定。此前的住院治疗程序,《条例》也作了相应修改,并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作了其他补充和细化规定。

除上述规定之外,《条例》规定了监护人职责的落实,包括: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方面,《条例》规定,在给予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同时,也要适当的给予生活救助。

此外,《条例》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障碍者接受门诊、社区治疗等服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并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和适当的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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