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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处置医患纠纷医院拒提供病历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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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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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事件频发,这让医患关系变得“紧张”。今后处理医患纠纷,将有章可循。昨天,合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该办法要求政府负责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免费调解医患纠纷。

第三方机构免费调解纠纷

医患矛盾出现后,双方各执一词,容易使局面陷入僵持。《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

“医调委与医疗机构及患者均无关系,因此保障了其调解的公信力,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调停。”合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医调委属于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医患双方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调结,鉴定和责任评定期间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公立医疗机构 要参加医疗责任险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或者其近亲属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协商合作,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自行协商赔偿不超过2万元

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处置。随后,医患双方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在经济赔偿方面,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其经济补偿赔偿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通过人民调解的医患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视情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追责 医院不能拒绝提供病历

病历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方需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文明医闹行为说不

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这些不文明的医闹行为将被禁止。

《办法》提出,如果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移送殡仪馆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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