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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新聘公务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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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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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委组织部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当中规定新招聘公务员,是指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招聘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聘任制公务员。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自办理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1年。

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自办理报到之日起计算,并作为新招聘公务员的起薪时间。

试行办法规定了考核条件:对新招聘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其所在职位、工作职责为基础。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新招聘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不得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新招聘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满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不好的;道德品行不好的;工作作风不好的;无法正常履行职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存在不廉洁问题的;拒绝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经教育批评仍不参加的;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可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试行办法自10月22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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