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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立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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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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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长沙一位刘爹爹躺在迎宾路25号前的马路上,用手按压胸口,很多人路过却没有施救。媒体报道称医务人员赶到后老人已经因心脏病发作身亡。

生命抢救最重要的,就是出现病情的最初几分钟,长沙拟制订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有急救知识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现场救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11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市卫生局获悉,该局已于6月份开展了社会急救医疗立法调研座谈工作并征集了各单位的有关修订意见和建议,初步形成《长沙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草案)》意见修订版(简称草案),现就修订版再次向各相关单位征求修订意见。参与草案起草者之一、长沙市120急救中心主任刘鹏宇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有培训合格证,急救有望不担法律责任

事件:10月27日清晨6点10分左右,长沙一位刘爹爹躺在迎宾路25号前的马路上,用手按压胸口,很多人路过却没有施救,也有一些好心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然而据媒体报道,医务人员7点赶到现场时老人已因心脏病发作身亡。此前各地还有一些类似事件,6月3日,一位70多岁的老人倒在郑州市京广路上,“我倒地后十多分钟,都无人扶我。后来我记得有个中年女的扶我起来了。”

草案相关内容: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刘鹏宇说,生命抢救最重要的是发生病情的前几分钟,所以第一目击者如果具备急救知识,就能大大提高生命抢救的成功率。最近一些新闻报道,一些老人摔倒了,不少市民不敢去扶,这些不敢扶的市民,有很大部分的原因是自己缺少急救知识,同时也担心惹上麻烦。《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就能为懂得急救知识的人进行现场急救提供制度保障。

他表示,目前长沙正在开展急救培训。明年,有可能将会统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培训机构。

危重病人无力支付费用,拟设立应急基金

事件:去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区309医院,一名摔伤的患者和两名同伴要求就诊,因三人带的钱不够,请求先治疗再付钱,后遭医生严词拒绝:没带钱看什么病!

草案相关内容:市政府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专项财政拨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助、捐赠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人员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刘鹏宇说,首次设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能保障一些无主患者的抢救需要,这也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其他要点]

家属有望自选救治医院

根据草案,长沙市120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伤病员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急、危、重伤病员及其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报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亲属应当予以配合:伤病员病情危急,达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群体性伤害事件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或者其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刘鹏宇说,这样就能很好治疗患者也能兼顾患者的需要。以前只有几个原则,没有很具体的规定,这样就更具有操作性。

每五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

根据草案,长沙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每五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备120救护车,边远地区可以适当增加。

刘鹏宇说,长沙市主城区具体有多少居民,因为流动人口多,没有很精准的数字,大概是300万左右,整个长沙地区大概有700多万居民。目前,长沙市 120急救中心配备有32台急救车,包括急救网络医院的大概有70多台。但120的急救车大多很陈旧,最新的都有7年了,而网络医院的急救车配备又不是很规范。按照这个标准,长沙要有100多台急救车才能满足需要。

冒用“120”标志,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草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冒用120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院名称、社会急救医疗专用的120急救标志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私自设置“120”呼叫号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急救医疗呼叫电话的。

接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拒绝抢救和接收急、危、重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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