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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保障女性生育期间更多的利益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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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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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现行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多项修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要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同时,针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加发失业保险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林应武介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在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上位法的出台和广东省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例急需进行修改。

“广东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畸高和待遇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单一,未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 能。”林应武说,其中,生活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失业保险金偏低,对女性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保障不足。同时,由于缺乏预防失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不能用于预防参保的在职职工失业。此外,促进就业措施不足,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的项目少,仅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没有其 他比较有效的促进就业措施,如就业鼓励、创业鼓励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均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林应武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现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一缴纳。修订草案作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 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林应武表示,此举可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条款。根据修订草案,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林应武解释说,相关上位法只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没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障,不能很好地保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借鉴上海市、四川省、天津市的做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生育的加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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