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日前,青岛市食安委制定下发了《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了史上最严肃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

一是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各区(市)政府、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二是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要求区市政府和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是严肃问责,责任追究一追到底。办法对各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10种情形的有关责任人,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13种情形,将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