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据从宁夏财政厅了解到,根据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包括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办法》在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培训、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以及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招聘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招录招聘残疾人。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残疾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