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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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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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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起,《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应给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划拨公墓用地,建设少数民族公益性公墓。散埋乱葬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引导迁入公墓区。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低于15%。任何个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未办理营业许可、非税登记、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等手续,不得进行收费。公益性公墓应向低收入群众减免相关费用。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按高、中、低建设不同价位的墓穴供消费者选择。以公墓所有墓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标准值,高于标准值30%为高价位,在标准值左右的为中价位,低于标准值30%为低价位。中、低价位墓穴的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并提供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消费。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严禁制作销售虚假宣传广告,严禁个人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严禁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穴 (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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