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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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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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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据自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自2月23日开始实施,出台多项退役士兵安置利好政策。本办法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办法。

据悉,《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要按一定的岗位空缺比例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录职工时,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办法》中还规定了退伍士兵自主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措施。其中,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办法》中还规定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第 47条);属于个人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或通报批评(参阅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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