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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发布部门:山东省法制新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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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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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山东省法制办将于8月上旬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这也是山东省法制部门首次举行公开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根据《草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据草案,补偿包括三大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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