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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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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据7月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会同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五大支出内容,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为保证资金的及时下达,《办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应将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按支持方向下达到省级财政。草原绩效奖励资金应于9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后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补助对象所属预算级次安排资金。安排给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农(牧)民补助的资金应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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