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新人防办[2002]1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5

施行日期:2002-08-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执法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执法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四、执法类别:人防

五、自治区人防办执法处室行政执法责任:

(一)执法处室:秘书人事处

责任人:陈京平执法人:吕杰

1、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

(2)依法审核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

(3)依法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4)受理复议案件,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复议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5)定期统计、分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资料,编制有关报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

(1)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

(2)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具有审核权;

(3)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听证、复议、赔偿申请具有受理权;

(4)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权;

(5)对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审批、核验权。

3、执法目标: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认真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确保无错案发生;

(3)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

(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绩良好。

(二)执法处室:指挥通信处

责任人:陆玉峰执法人:罗仓柱、韩平然、温如琴

1、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

(3)依法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政案件;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

(1)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立案建议权;

(3)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调查取证权;

(4)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权;

(5)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建议权;

(6)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具有监督执行权。

3、执法目标:

(1)全面、正确地的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办案,做到公正、廉洁、高效;

(3)各种执法案件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4)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得力;

(5)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6)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

(三)执法处室:工程计划处

责任人:徐万强执法人:张志英、赵耀明

1、执法责任:

(1)负责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案件的技术鉴定;

(2)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修建。

(3)负责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违反人民防空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

(1)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建议具有审核权;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

(3)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具有监督执行权。

执法目标:

(1)全面、正确地的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按规划修建战时可用于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3)依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对现有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5)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

(四)执法处室:财务物资处

责任人:王利军执法人:冯新秋、张敏霞、鄢斌

1、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筹集人民防空经费;

(3)依法监督检查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4)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处室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

(1)对地方政府承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具有申请权;

(2)对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具有征收权;

(3)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权;

(4)对财务方面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

3、执法目标: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人民防空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3)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