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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发展目标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4〕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5-04

施行日期:2014-05-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鼓励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挖掘潜力,加快发展步伐,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重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北海市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获得经营资格,依法纳税,对地方财税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含外商独资及控股企业和港澳台商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年纳税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加工贸易类企业1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社会贡献大,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三)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劳资关系和谐,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四)完成年度节能降耗任务及减排任务、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用工,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形象。

(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评奖方法

从2014年开始,每年考评表彰一次。考评采用打分制,综合企业各项指标分数和评审小组意见,表彰10名。

(一)上年度在北海市纳税200万元及以上(加工贸易类企业100万元及以上),增长8%及以上、10%以下计15分;增长10%及以上、15%以下计20分;增长15%及以上、20%以下计25分;增长20%及以上、25%以下计30分;增长25%及以上计40分。

(二)上年度在北海市纳税总额排名1至10名的,计30分;11至20名的,计25分;31至50名的,计10分。

(三)上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增长20%及以上、25%以下计15分;增长25%及以上、30%以下计20分;增长30%及以上、35%以下计25分;增长35%及以上、40%以下计30分;增长40%及以上计40分。

(四)安排就业:以购买“五险”的人员计算,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计10分;3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计15分;500人及以上、800人以下计20分;8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计25分;1000人及以上计30分。

(五)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以上一年度参加北海市内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的发票计算,捐赠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计10分;2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计15分;4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计20分;8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以下计25分;120万元及以上计30分。实物捐赠的按折现金额计算(未在市场销售的按生产成本计算),需提供接收方开据的证明。

(六)加分项目:

1.获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的加6分,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创新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的加3分,可累加。

2.设立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加10分,自治区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可累加。

3.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加5分,自治区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

4.企业通过ISO14001、ISO1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通过ISO9000其他质量体系认证的加5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加3分,获得“绿色环保企业”称号的加3分。

5.企业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0分,荣获广西著名商标的加6分,可累加。

6.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加5分,拥有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加1分。

7.企业产品通过有机认证的加3分。

8.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的加3分。

9.属于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加6分,自治区级的加3分,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

10.企业荣获中国质量奖的加10分,获中国质量提名奖的加8分,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加8分,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的加6分,获市长质量奖的加6 分,获市长质量奖提名的加4分,企业产品荣获世界名牌加15分,企业产品荣获中国名牌加10分,企业产品荣获广西名牌产品的加6分,可累加。

11.企业挂牌成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加10分,成立广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加5分;企业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加10分,行业标准的每项加5分,广西地方标准的每项加2分;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加10分,获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加5分;获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加10分,获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加5分;获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企业的加10分,获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企业的加5分。

12.企业首次突破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的加3分或者迈过以10亿元为基数的每个10亿元台阶加5分。

13.获全国4A级以上物流企业的加6分。

14.企业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加6分,获“广西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加3分。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加10分。

15.获国家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的加6分,3A级景区的加3分。

16.获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加6分,自治区级的加3分。

17.企业产品获国家级优秀旅游商品的加6分,自治区级的加3分。

(七)扣分项目:企业发生影响劳资关系和谐案件的适当扣分,最高扣5分;企业出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的适当扣分,最高扣5分;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适当扣分,最高扣5分;企业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逃避银行债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

四、机构职责

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公办)负责组织开展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发展目标考评表彰工作。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开展考评表彰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市委、市政府表彰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等相关事宜。

(二)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负责牵头组织考评表彰活动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三)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企业的党、工、团建设及发挥作用等事宜。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考评表彰活动的宣传。

(五)市工信委: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企业工业创新项目立项、企业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认定情况,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工业企业是否完成节能任务,是否通过清洁生产审查。

(六)市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的类型和数量等情况。

(七)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

(八)市财政局:负责考评表彰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

(九)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就业人数,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是否发生影响劳资关系和谐案件。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发生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核企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清洁生产审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况。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是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名单、地址、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从业人员平均数。

(十四)市工商联:负责审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贡献的情况。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审核企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及企业所持有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情况。

(十六)市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缴纳国税情况。

(十七)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缴纳地税情况。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是否获质量奖、世界名牌产品、广西名牌产品,是否挂牌成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否获服务业标准化企业,是否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标准示范区,是否是标准化体系良好行为企业是否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高危企业是否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非高危企业是否发生生产死亡事故。

(二十)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造成出口商品被国外通报或退货事件。

(二十一)市旅游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是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新生产的产品是否是优秀旅游商品。

(二十二)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参与评审会议并进行监督。

五、评奖程序

(一)每年7月,市非公办启动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发展目标奖励工作,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名单,进行初步筛选,提供企业所在县区、产业园区审查申报。

(二)每年8月,开展组织申报工作。企业在北海各大产业园区内的,由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企业申报,同时征求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工信委、科技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等部门意见,并对本园区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经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将申报企业名单、企业申报表和审核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市非公办;企业不在北海各大产业园区内的,由市非公办代为征求以上单位意见,并根据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市非公办完成收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市非公有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评选并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将经评选初步通过的申报企业名单在北海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非公办核实,报市非公有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市非公办将经评审拟表彰的10家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对象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一)市委、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年度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并推荐列入我市重点培育的50家以上强优非公有制企业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对荣获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一等奖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对荣获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二等奖的每家企业奖励15万元,对荣获北海非公有制强优企业三等奖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已获得同一年度广西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荣誉并获资金奖励的,市委、市政府再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不再参加市级评选。如获奖企业已参与市里同一年度其他扶持奖励评选并获资金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资金奖励,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牌匾及荣誉证书照常颁发。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而获奖的企业,撤销奖励,收回牌匾、证书和奖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评审过程中,对有争议的事项,提交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由北海市非公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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