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指标必须符合《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标准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体规划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并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符合《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加盖绿色图章;不符合规定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调整涉及绿地率指标变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加盖绿色图章。建设单位应按经核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确需改变绿化设计工程方案的,应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在15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及移交接管手续。
第九条 凡应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即开工建设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管,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擅自改变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缩小绿化面积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