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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灌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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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26

施行日期:2014-04-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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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廖坊灌区管理和保护,保障廖坊灌区正常运行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发挥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结合廖坊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廖坊灌区是指东、西岸灌区渠首工程及其以下各级渠道工程。廖坊灌区渠首与廖坊水库大坝、副坝和水库调度及发电房均为廖坊水利枢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涉及廖坊灌区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其它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廖坊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要求,科学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条 廖坊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供水,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廖坊灌区管理单位和公民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廖坊灌区实行“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县(区)廖坊灌区水利工程业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的运行和日常维养工作。

第八条 廖坊灌区建设总体方案由市管理局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批准。

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相关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廖坊灌区建设总体方案。

廖坊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廖坊灌区建设总体方案相协调,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廖坊灌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入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维养和管理等运行经费,经费应专项用于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维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廖坊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廖坊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原则,定期商议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廖坊灌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廖坊灌区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廖坊灌区建设总体方案,推进廖坊灌区现代化建设。

(二)审议县(区)管理机构工作报告,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廖坊灌区水利工程工作。

(三)负责廖坊灌区东、西岸渠首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维养。

(四)负责廖坊灌区工程供水计划编制和供水配水调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廖坊灌区水源水质保护,防止水资源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县(区)管理机构是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二)合理调配辖内廖坊灌区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照廖坊灌区节约环保型生态有机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抓好廖坊灌区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作,保护辖区水质,防止水环境污染,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三)负责辖内廖坊灌区干渠工程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内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及其渠系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组织实施辖内廖坊灌区续建配套工程。

(四)负责辖内廖坊灌区工程供水计划编制与上报,指导单位、群众组织和个体用水工作,通报重大事项,广泛收集、整理和上报用水单位意见和要求。

(五)维护廖坊灌区合法权益,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第十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管理局负责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大坝、副坝、厂房、灌区渠首工程等)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廖坊灌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五条 廖坊灌区干渠及渠系建筑物管理范围:填方渠道堤脚线以外5米内、挖方渠道开挖边线以外5米内、渠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内的范围。

第十六条 廖坊灌区干渠及渠系建筑物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区范围。

第十七条 廖坊灌区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及其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八条 利用廖坊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质要求,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市管理局意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廖坊灌区内修建跨渠、穿渠、临渠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

(二)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

(三)堆放弃土、弃渣、杂物。

(四)兴建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廖坊灌区渠道及兼作分洪道的渠道内建设有碍输水和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植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禁止向廖坊灌区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

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并保护廖坊灌区各类跨灌区渠道桥梁限载标识,禁止超载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与维养,禁止非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廖坊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廖坊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灌溉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溉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占用廖坊灌区内灌溉水利工程设施的,以及占用灌溉农田造成灌排工程失去部分功能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补偿。

第二十五条 廖坊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管理局按照设计、供水、防汛抗旱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干旱、水源不足时,应当首先按设计流量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环境用水,水电站、旅游、养殖等用水应当服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的需要。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 廖坊灌区各类用水户根据用水量,按规定时间向县(区)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县(区)管理机构汇总并编制年度用水计划,上报市管理局。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后,县(区)管理机构分别与各类用水户签订用水合同。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廖坊灌区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二十九条 用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当履行。供水方应当按时足额供水,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因供水方的原因,无法正常供水,供水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供水,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三十条 农业用水水费由廖坊灌区辖区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执行。已经取消农业用水水费的廖坊灌区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应由本级财政转移支付。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及其它用水,由当地政府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用水合同,实行统一计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 廖坊灌区供水应当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具体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廖坊灌区水费实行“谁收费,谁受益”的原则,由廖坊灌区辖区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相结合,主要用于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养及配套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水费。廖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廖坊灌区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序。

第三十四条 廖坊灌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廖坊灌区岁修制度保障。

(一)廖坊水利枢纽灌区渠首枢纽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工作计划由市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需资金在廖坊灌区渠首年度运行维养经费中列支。

(二)廖坊灌区干渠工程年度岁修、清淤和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工作计划由县(区)管理机构编制,报市管理局初审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管理机构实施,所需资金在县级廖坊灌区维养经费中列支。

(三)廖坊灌区支渠、斗渠、农渠、毛渠年度岁修、清淤计划由所辖县(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在县级维养经费中列支。

廖坊灌区突发险情或损毁工程抢修按以上原则办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廖坊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岁修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廖坊灌区项目扶持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廖坊灌区工程的日常运行与维养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廖坊灌区东、西岸渠首、干渠工程由市管理局负责编制项目计划,报国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资金扶持。廖坊灌区支、斗、农、毛渠工程由县(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由市管理局报国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资金扶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市、县(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市、县(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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