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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航空旅游奖励优惠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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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08

施行日期:2013-10-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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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旅游对航空的拉动效应,做大、做强明月山机场,进一步提升名气、带动人气、聚集财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经明月山机场抵离我市的航空旅游团队(总人数达10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其中乘机抵达明月山机场的市外航空旅游团队必须游览2个以上(含明月山)我市指定的需购门票的旅游景区(点),并在我市三星级以上或其他指定的旅游饭店住宿1晚以上。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组织旅游团队经明月山机场抵离我市的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的优惠对象是指乘机抵达明月山机场的市外航空旅游散客。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从上海、昆明方向经明月山机场抵离我市的航空旅游团队,按照25元/人·次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每月组团不少于100人·次);对从深圳方向经明月山机场抵离我市的航空旅游团队,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对从北京方向经明月山机场抵离我市的航空旅游团队,按照100元/人·次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

第五条 市外航空旅游团队和散客在7天之内到本市指定的旅游景区(点)游览或在指定的旅游饭店住宿时,凭本人登机牌和身份证可在景区团队价、酒店协议价的基础上再享受15%的优惠。

第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新余、萍乡、吉安安福三市(县)组团旅行社。

第三章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实行季报制,即符合奖励标准的组团旅行社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宜春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电话兼传真:0795—3266123),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奖励申报材料

(一)乘机抵达明月山机场的市外旅游团队的组团社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春市接待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航空旅游团队机票票款机场结算单;

3.本市旅游景区(点)接团确认件(加盖景区公章);

4.本市旅游饭店住宿发票。

(二)组织市内外旅游团队从明月山机场出发,组织市内旅游团队乘机抵达明月山机场的旅行社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春市接待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2.航空旅游团队机票票款机场结算单。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公章。申报材料一经核实,将在10个工作日之内兑付。

第九条 该奖励办法的计算起止时间从明月山机场正式通航至2014年10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和惩罚

第十条 宜春市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奖励申报材料的原始凭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旅行社,将取消其申报奖励的资格,没收其所骗取的奖励资金,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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