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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8

施行日期:2013-11-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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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和江西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治工办发〔2012〕2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设计、施工、监理、中介等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建立和使用以及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基本概况、资质业绩以及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身份信息、执业资格以及在社会管理、商业信誉、行业服务等方面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各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机构为具体工作的执行主体,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托“九江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负责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实现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功能,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执行主体应依据本部门、本行业诚信的有关规定,依法在 “九江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公布相关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其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的信息;

(二)资质信息:主要包括等级名称、证书号、有效日期、证书核发机关等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信息。

第七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表彰的记录;

(三)通过国际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奖项的记录;

(四)认真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记录;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银贷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贷合同的记录;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转包及未经业主认可进行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在工程建设中有较大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不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的记录;

(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七)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八)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记录;

(九)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十)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执法、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执法、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十一)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等级的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职称、从业资格记录等;

(二)公共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三)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条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机构等执行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相关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对其从事业务按法定资格条件、标准优先准入;

(三)在项目立项、环评安评、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惠、奖励或优先办理;

(四)在执业资格申请、信贷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不良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规定时期内禁止或限制其参与采购招标、评优评先等活动及报名资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依法在资格审查、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救助项目、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严重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九江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上公开其重大失信行为;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的采购招标、评优评先活动中,严格执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原则,必须查询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工程建设领域各地各行业实现信息互认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在本行业优先采用并参考其它行业的信用信息,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企业或个人凡在九江市范围内任何一地受到失信惩戒,全市其他各地各部门均可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其中,实施市场禁入处罚的,全市各地各行业同步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查询企业及人信用信息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

(一)县(区)级及以上进行的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先资格审核;

(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采购招投标资格申请;

(三)国家投资、政策性扶持、公益性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报批。

第十五条 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工程建设领域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活动中,应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或主动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及时通报或披露本地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加强本信用评价体系互认共享制度的建设,加快各类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互通,构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定期进行督查。对因不主动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查询后不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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