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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04

施行日期:2013-1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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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江西省消防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 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和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每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从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评分;

(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影像资料等;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整改结束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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