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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双向约束措施督查办法

发布部门: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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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10

施行日期:2013-11-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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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双向约束条款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发挥双向约束机制作用,推进项目按约建设和投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享受市级“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对于《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给予企业的相关政策,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进行兑现。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投资方组成项目投资考核评估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试产、投产、达产等关键时点,对项目建设情况及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兑现政策及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涉及约定应缴税收与实缴税收的差额认定,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政策兑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完成《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后,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要求兑现政策的书面请求,并提供《投资合作协议》、企业履行《投资合作协议》情况的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收到企业书面请求后,应当及时对项目实施及项目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于本级及本级以下财政应当支付的,应及时办理;属于市级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书面提出政策兑现初步意见送审核。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和拟兑现政策进行审核。符合兑现条件的,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在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负责兑现落实资金。对兑现资金较大的项目,市财政局按投资协议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的需要,分期预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结算。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有规定用途的兑现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兑现相关政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追究投资方的违约责任。其中涉及税收差额部分,由国税部门受我市签约主体委托,依法向投资方追缴违约金。

因特殊情况暂缓追究或者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府承诺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对于企业弄虚作假套取优惠资金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追回企业已享受的有关优惠。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按年度就我市政策兑现、投资方履行合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双向约束执行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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