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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9

施行日期:2014-04-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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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4〕2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进行通报,并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市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县(市)区向市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补偿我市的资金一并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

上述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实施生态补偿后结余部分纳入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市)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第八条 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区及济南高新区考核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考核待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条件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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