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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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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6

施行日期:2014-04-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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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坚持财政资金管理民主集中制,凡属资金分配、使用等事项,一律按程序申报、审核、研究和报批。

第二条市直财政预算由市直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组成,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区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形成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财力状况,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教育专项资金、城建工程款、科技研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林水专款、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体育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对教育、城建、社保、农业、体育及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等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执行。

2.对招商引资、网络工程、引进高层次人才、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等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和具体项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审定执行。

3.对金融信贷投放奖励、市长质量奖、企业突出贡献奖等政策性奖励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奖励文件或受奖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汇总测算审核,经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审定执行。

4.对已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的市级配套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执行;对未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的新增市级配套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资金来源后,由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执行。

5.纳入预算的各类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中如因政策调整、整合使用等客观原因需变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定执行。依法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对需动用总预备费的支出项目(紧急特殊情况除外),财政部门定期对相关单位的申请分类汇总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5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定执行;5万元以上,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定执行。

第六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财政超收收入,原则上用于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具体使用中,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省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财政规定要求执行。

第八条省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提出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执行。

第九条省对我市决算补助的财力,已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定的用途执行;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力统筹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绩效理念,注重资金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1.严格国库集中支付。规范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全面跟踪财政资金申请、审核、支付和清算,及时预警并纠正违规资金操作。

2.强化财政投资管理。严格执行《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评审,做好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变更、竣工决(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3.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资金安排且符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凡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调整。

4.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注重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日常监督,完善财政资金监督信息和情况反馈机制,规范财经秩序,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列支用于“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许政办〔2006〕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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