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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26

施行日期:2014-0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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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议案转建议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议案转建议处理以及建议、批评、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云浮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六条 市法制局是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全国、广东省政协提案,由市法制局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通过建议或者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法制局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市法制局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市法制局通过云浮市电子政务系统转办,也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主办、会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主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云浮市电子政务系统送原交办单位。其中,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将该建议、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由市法制局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法制局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通过云浮市电子政务系统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法制局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法制局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领导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单位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主办办理的,主办单位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同时,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录入“建议、提案处理”系统。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

(三)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综合后报市政府按规定期限答复省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承办单位。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综合其他会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

(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综合其他会办单位意见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和承办单位。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工作委员会和会办单位。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和会办单位。

(六)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七)所有的建议、提案答复文件和办复意见都必须通过云浮市电子政务系统抄送市法制局。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由市法制局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法制局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工作委员会和市法制局,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和市法制局报告,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第一建议(提案)人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3份,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该建议、提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一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室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室报省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法制局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省府办公厅。

省人大重点建议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法制局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草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法制局审核并呈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室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省政协有关委员会专题督办的重点提案,则由市府办公室直接答复提案人并抄送省政协相关委员会。

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送市法制局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印发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可不再另行书面答复。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以及市法制局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办理期限截止后20日内通过市电子政务系统向市法制局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并协助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提案及办理先进单位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遗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七)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又不重新办理答复或基本满意多,又不采取措施的。

(八)不按时上报办理工作总结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期限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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