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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6

施行日期:2014-04-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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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办法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漠阳江市管河道(漠阳江主干轮水河口至双捷拦河闸段、双捷拦河闸至漠阳江口海岸线段)以及县管河道。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和许可发证。河砂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防止过度开采。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和许可发证制度。漠阳江市管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县管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第四条 采砂规划。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采砂的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并征求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相关政府意见后,形成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报告,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批准采用。

第五条 河砂开采。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持相关文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许可范围定时定量组织河砂有序开采,不得违反规定。

第六条 河砂销售。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河砂销售价格应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确定。销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完工验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由许可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后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八条 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共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按照许可内容开采河砂和销售,缴纳有关税费,处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海事部门按职责履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航道部门对采砂作业施工许可、施工助航标志设置及堆场设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监管和收益评估。

第九条 河道采砂收益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本市之前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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