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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律援助条例5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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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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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颁布施行,新增了数个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法援事项,另对涉及“三农”问题的权益保障作了特别规定。

给予农民工法援免审

新《条例》将老百姓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从6项扩大到10 项,新增加了劳务纠纷、因遭受家庭暴力等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保护、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等情况。新《条例》还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特别规定,“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情况,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全部给予法律援助。”

此外,老百姓申请法律援助将更方便。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接收供养的8类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接收救助的人员等群体,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对时效将要届满的事项,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审查申请人资格。

保障当事人知情运用权

针对新《条例》出台的意义,未修订前其中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援助社会需求和工作现状已不适应。“新《条例》更是一种全民享有的社会福利”。新纳入的数个可申请事项,很多情节并不严重,但老百姓可以通过法援途径维护权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法援中的责任范围,和当事人对律师请求援助的适用情况,保障了当事人对于法援知情和运用的权利。

2011年-2013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万余件,受援人数达17万余人,为困难群众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近26亿元;接待法律援助咨询122万余人次。目前,全省已建法律援助中心205个,依托乡镇司法所、工、青、妇、残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180个。全省836家律师事务所和1297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法律援助的接待站、受理点和宣传窗口。全面建成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省困难群众的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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