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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加快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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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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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的推进,特别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后,检察机关被赋予了一些新的职能,有些原有职能也做出了相应修改。建议加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郑锦春这样呼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修法程序还没有正式启动。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行政诉讼等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此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检察机关的改革也逐渐走向深入,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却并不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比如,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非诉监督的重要手段,并没有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得到体现。

  郑锦春介绍说,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这么多年来只是修修补补,没有做过大的修改,相关规定内容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均要于法有据。作为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人民检察院,本身的运行应该更符合法律精神。为此,郑锦春呼吁,现在已经到了加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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