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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发〔200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11-04

施行日期:2008-1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中、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本省户籍45岁以下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

第四条 省财政按每人1400元的补助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

各地应当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预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培训项目支付标准,其中对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再培训转移、最后验收结算的办法。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提交资金预拨申请书(附资金预拨申请表、培训协议、及当地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总额的40%预拨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在收到资金预拨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预拨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报账资料需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 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及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报账资料和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五)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协议签订的补助标准和实际人数,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第六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必须按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和转移就业对象要逐人登记造册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培训转移就业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将农村劳动力的报名、培训、考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完整录入“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软件”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考核验收等办法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培训项目确定、培训结果考核、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次年1月15日前,联合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上报年度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第八条 各地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将补助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纪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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