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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赣交基建字〔201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7-04

施行日期:2013-07-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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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备案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第五条 从业单位备案登记为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基本准入条件,未在省交易系统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不得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标人应将从业单位备案信息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备案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从业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财务信息、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从业单位获取系统用户帐号。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用户申请表(交通)》(附件1);按《用户申请须知》(附件2),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审核工作当场办结,对不予通过的,须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对通过审核的,即时开通用户帐号。

(二)从业单位录入企业信息。从业单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上传附件,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

(三)备案信息的审核。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基本信息、施工资质、企业人员、企业获奖、企业财务等,除发现重要信息漏填或明显错误外,将直接通过审核。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企业业绩:非江西境内业绩必须先在部信息系统中登记发布,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比照审核;江西境内业绩属于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的,由该站负责审核,其他业绩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备案审核无需现场提供证明材料。

(四)备案信息的发布。从业单位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已完成备案登记,其所填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期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信息更新。从业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省交易系统中进行变更录入并提交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提交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信息更正。从业单位录入信息不准确的,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更正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受理从业单位更正申请后,立即暂停其在省交易系统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当事单位已进入资审、评标阶段的,立即通知招标人暂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相关信息经审核被认定为录入失误,且当事单位未在以往投标中因此受益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完成变更后恢复其相应资格;更正处理期间,招标人因招标时限要求,可直接取消当事单位投标资格。相关信息经审核被认定为录入失误,但查实当事单位在以往投标中因此受益的,视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理。

相关信息经审核被认定为虚假录入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条 从业单位未及时、准确完成备案登记、信息更新、信息更正,对自身投标造成影响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从业单位对所录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从业单位所填信息或所提交材料被查实为虚假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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